潜山市户外运动协会章程

admin2017-01-18
潜山市户外运动协会章程(2020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潜山市户外运动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由潜山市户外运动爱好者、...

潜山市户外运动协会章程

(2020修订版・合规终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潜山市户外运动协会(以下简称 “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潜山市户外运动爱好者、从事户外运动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规范潜山市户外运动行业自律,推广全民健身,开展户外技能培训与公益活动,促进本地户外文旅产业融合发展,保障协会健康可持续运营。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潜山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潜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安徽省潜山市官庄镇仁和花园商住楼1幢2号。
第六条 本协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投资设立与本协会业务相关的全资或控股企业法人,所得收益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体育、文旅相关政策,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自律管理;

(二)开展户外技能培训、安全知识普及,组织行业能力水平评价,出具培训证明;

(三)组织全民健身户外运动、公益徒步与山地救援演练等活动;

(四)承接政府部门委托的全民健身、文旅推广、应急培训等服务项目;

(五)指导下属实体开展市场化户外服务,推广本地户外文旅资源;

(六)开展行业交流合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行业纠纷。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三)热爱户外运动,支持本协会发展。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的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与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后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并予以公示:

(一)连续 1 年不交纳会费的;

(二)连续 1 年不参加协会任何活动的;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经书面提醒后仍不改正的;

(四)从事损害协会声誉、干扰协会正常运营行为的。

会员对资格终止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理事会提出申辩。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协会不设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资格终止事项;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对外投资、重大合作、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十一)决定理事的增补与资格终止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终止理事资格,由理事会备案后公示:

(一)连续 2 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不履行理事职责、不执行理事会决议的;

(三)丧失会员资格的;

(四)从事损害协会声誉、干扰协会正常运营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一)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 次;

(二)会长或 1/3 以上理事联名,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临时会议须提前 3 日通知全体理事,决议效力与定期会议一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 1/2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出现空缺时,可由理事会提名增补,报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备案确认。

第二十五条 对本协会筹备成立作出突出贡献的核心发起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授予荣誉会长称号,任期与当届理事会同步。

 

荣誉会长列席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对协会发展规划、行业建设享有建议权与监督权。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监事 1 名,不设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财务负责人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督本协会财务收支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反映协会运行中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认同协会理念;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5 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下属全资、控股企业的分红;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制定,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对外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实行独立财务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与本协会财务完全分离;本协会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承担企业经营风险与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从下属企业获得的分红收入,全额纳入协会对公账户,专项用于协会公益事业、行业发展、办公运转、专职人员薪酬等章程规定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于 2020 年12月31日经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原2016 年12月25日发布的《潜山县户外运动协会章程》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ND --

 

第一次更新:2018年09月01日(关于潜山撤县设市的通告

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05日(潜山市户外运动协会第1届第4次理事会成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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