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市户外运动协会章程
(2020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潜山市户外运动协会(以下简称 “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潜山市户外运动爱好者、从事户外运动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规范潜山市户外运动行业发展,推广全民健身,开展户外技能培训与公益活动,促进潜山市户外文旅产业发展,保障协会可持续运营。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潜山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潜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安徽省潜山市梅城镇南岳路945
第六条 本协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投资设立与本协会业务相关的全资或控股企业法人,所获收益全部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发展、公益事业与协会正常运转,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文旅相关政策,制定本地户外运动行业规范与标准,开展行业自律管理;
(二)开展户外技能培训、安全知识普及,组织户外领队、指导员技能考核与认证,颁发行业内技能证书;
(三)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类户外运动、公益徒步、山地救援演练等非营利性活动;
(四)对本地户外俱乐部、户外服务机构开展行业认证与安全评估,规范行业经营行为;
(五)承接政府部门委托的全民健身、乡村振兴、文旅推广、应急培训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六)指导本协会下属全资 / 控股企业开展市场化户外业务,包括体育赛事策划、企业团建、户外线路运营、装备销售等,对其业务开展进行监督管理;
(七)开展行业交流与合作,推广潜山户外文旅资源,打造本地户外IP;
(八)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处理内部纠纷,保障协会正常运营秩序。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支持协会发展。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会员资格管理(核心优化:快速清理挂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与声誉,不得发表、传播损害协会及创始人声誉的言论;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会议与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由理事会备案后公示:
(一)连续 1 年不交纳会费的;
(二)连续 1 年不参加协会任何会议、活动的;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协会书面提醒后仍不改正的;
(四)发表、传播损害协会声誉的言论,或从事干扰协会正常运营的行为的。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会员资格终止备案;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本协会对外投资、下属公司人事任免、重大合作、资金使用等事项;
(十一)决定理事资格终止、增补理事等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终止理事资格,由理事会备案后公示:
(一)连续 2 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不履行理事职责,不执行理事会决议的;
(三)丧失会员资格的;
(四)从事干扰协会正常运营、损害协会声誉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一)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 次;
(二)会长、荣誉会长或 1/3 以上理事联名,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临时会议须提前 3 日通知全体理事,决议效力与定期会议一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 1/2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出现空缺时,可由理事会提名增补,报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备案确认。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核心创始人(指牵头完成协会筹备注册的核心发起人)享有以下权益:
(一)自动享有本协会 “终身荣誉会长” 身份,无需换届选举产生,永久载入协会发展史册,有权列席所有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对协会重大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制定享有建议权与监督权;
(二)有权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对协会紧急事项、重大决策提出动议;
(三)换届选举时,享有优先参选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等核心管理岗位的权利;未参选法人岗位的,优先聘任为协会终身顾问,参与协会日常运营指导;
(四)本协会下属全资 / 控股公司的总经理、核心管理岗位,优先聘任创始人及核心骨干担任,聘任方案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支持协会发展;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5 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下属全资 / 控股企业的分红;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制定,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对外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必须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与本协会财务完全分离,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本协会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与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从下属企业获得的分红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协会对公账户,专项用于协会公益事业、行业发展、办公运转、专职人员薪酬与历史遗留问题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于 2020 年12月31日经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原2026 年12月25日发布的《潜山县户外运动协会章程》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ND --
第一次更新:2018年09月01日(关于潜山撤县设市的通告)
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05日(潜山市户外运动协会第1届第4次理事会成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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