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市户外运动协会章程
(2020修订版・合规终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规范潜山市户外运动行业自律,推广全民健身,开展户外技能培训与公益活动,促进本地户外文旅产业融合发展,保障协会健康可持续运营。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体育、文旅相关政策,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自律管理;
(二)开展户外技能培训、安全知识普及,组织行业能力水平评价,出具培训证明;
(三)组织全民健身户外运动、公益徒步与山地救援演练等活动;
(四)承接政府部门委托的全民健身、文旅推广、应急培训等服务项目;
(五)指导下属实体开展市场化户外服务,推广本地户外文旅资源;
(六)开展行业交流合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行业纠纷。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三)热爱户外运动,支持本协会发展。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的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与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后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并予以公示:
(一)连续 1 年不交纳会费的;
(二)连续 1 年不参加协会任何活动的;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经书面提醒后仍不改正的;
(四)从事损害协会声誉、干扰协会正常运营行为的。
会员对资格终止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理事会提出申辩。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资格终止事项;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对外投资、重大合作、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十一)决定理事的增补与资格终止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终止理事资格,由理事会备案后公示:
(一)连续 2 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不履行理事职责、不执行理事会决议的;
(三)丧失会员资格的;
(四)从事损害协会声誉、干扰协会正常运营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一)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 次;
(二)会长或 1/3 以上理事联名,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临时会议须提前 3 日通知全体理事,决议效力与定期会议一致。
第二十五条 对本协会筹备成立作出突出贡献的核心发起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授予荣誉会长称号,任期与当届理事会同步。
荣誉会长列席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对协会发展规划、行业建设享有建议权与监督权。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监事 1 名,不设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财务负责人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督本协会财务收支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反映协会运行中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认同协会理念;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下属全资、控股企业的分红;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复制链接
微信
QQ

